陕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时间:2012-01-12 
 
一、指导思想
  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的要求,重新核定卫生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以科学界定职责任务,充分调动广大医药卫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人、财、物资源,推动卫生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内设机构
  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两级管理。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统一,职能交叉的坚决裁并,职能相近的合并,工作量不大,但又不能缺少的科室可合署办公,综合设置。业务技术科室根据医疗卫生单位任务情况,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内部科室名称要规范,要体现事业单位特点,有别于行政机关处室名称。
  各单位内设党政、后勤管理机构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压缩,医疗机构500张(含500张)床以上的单位,内设机构不超过12个;300张床(含300张)以上的单位,内设机构不超过10个;300张床以下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减。预防保健和其他卫生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在现有基础上压缩20%-30%。
  (二)科室职能
  各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将各项职能分解落实到科室,做到整体职能不遗漏、不交叉。按照责权统一原则,管理职能应由一个部门承担的,不要分散到几个部门,确需多个部门承担的,要明确主次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权限。业务技术科室职能,依据医疗卫生单位分级管理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三)人员编制
  在定岗定编时充分考虑社会的需要,事业的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因素,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杜绝因人设岗,岗事不一的现象。
  1、医疗单位要以床位与职工之比重新核定人员编制。500张(含500张)床以上,床位与人员比按1:1.5;300张(含300张)床以上,按1:1.3;300张床以下,按1:1.1。三年来床位使用率平均达不到80%的单位,总编制数应减少10%-15%。
  预防保健和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可参照卫生部对其编制标准要求,在核定的编制数以内压缩10%--15%。
各单位重新核定的人员编制,要控制人员总量,按需设岗,按岗定人,并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2、卫生事业单位行政后勤人数一般控制在总编制数的20%以内。卫生事业单位后勤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条件成熟一部分,剥离一部分,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交由社会机构承担,或通过招标的办法实行承包经营。条件暂不成熟的,先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坚持市场配置原则,鼓励多家医疗单位联合组成后勤服务集团。实行后勤工作社会化后,原有编制和岗位要进行调整。
  从现在开始,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以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
  3、专业技术人员定岗、定编要体现效益优先的原则,其编制数应控制在单位总编制的80%以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按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和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实施意见》执行,不得突破。
  4、同一单位各科室人员结构比例不要求统一,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部分关键岗位。对重点学科,优势专科等重要岗位,以及承担国家、省级科研课题,设有研究生点的学科,在设置高级岗位时,给予一定的倾斜。
  5、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性质、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确定,高级岗位要从严。
  三、实施步骤及要求
  1、首先对本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提出以提高效能,精减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为主要内容的初步方案,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2、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单位的职能任务,按照精简高效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督促实施。
  3、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超编或随意变更内设机构,各岗位必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标准。
  4、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随着事业发展,单位情况变化,个别内设机构、岗位及编制需做相应调整时,应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