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

  来源: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2-05-19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它不仅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我国是世界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据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推算,我省现有结核菌感染者1200万人,结核病患者约14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5.4万人,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的人数约3500人。疫情以陕南和陕北贫困地区为重,局部地区有蔓延趋势。结核病的流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是我省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了《陕西省1991-200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由国家、省、县三级筹资,先后在34个县相继开展“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10年间,全省共发现并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36493
例。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适合陕西省情的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工作方法和技术规范。
  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目前,全省仍有60%的县(市、区)还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部分已实施的县(市、区)控制策略还不能覆盖所有乡、村;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在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我省将新增结核病患者60—90万人,将给群众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的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5.8万;到2010年达到11.6万。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村医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保障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2-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2年起,省财政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落实人均0.1元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省、市、县要落实贷款、赠款的相应配套经费,合理统筹使用,以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及《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内容的公益性宣传和社会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严格按处方药物管理抗结核病药物,防止不规范用药。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要切实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各设区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五)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六)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省、市两级要加大对业务人员培训的力度,争取在4年内使省、市、县三级业务人员都能受到系统的培训,具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县级要对乡、村两级人员进行培训。
  (八)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结核病防治日”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治与自我保健能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九)加强应用性研究
  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省级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科研计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防治新技术和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六、考核与评价
  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要不定期对各设区市及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