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4-08-21 |
埃博拉出血热是由埃博拉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主要通过接触病人或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而感染,临床表现主要为突起发热、出血和多脏器损害。埃博拉出血热病死率高,可达50%-90%。本病于1976年在非洲首次发现,主要在乌干达、刚果、加蓬、苏丹、科特迪瓦、南非、几内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尼日利亚等非洲国家流行。
一、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 埃博拉病毒属丝状病毒科,为不分节段的单股负链RNA病毒。病毒呈长丝状体,可呈杆状、丝状、“L”形等多种形态。毒粒长度平均1000nm,直径约100nm。病毒有脂质包膜,包膜上有呈刷状排列的突起,主要由病毒糖蛋白组成。埃博拉病毒基因组是不分节段的负链RNA,大小为18.9kb,编码7个结构蛋白和1个非结构蛋白。 埃博拉病毒可在人、猴、豚鼠等哺乳类动物细胞中增殖,对Vero和Hela等细胞敏感。 埃博拉病毒可分为扎伊尔型、苏丹型、塔伊森林型、莱斯顿型和本迪布焦型。除莱斯顿型对人不致病外,其余四种亚型感染后均可导致人发病。不同亚型病毒基因组核苷酸构成差异较大,但同一亚型的病毒基因组相对稳定。 埃博拉病毒对热有中度抵抗力,在室温及
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
一、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对埃博拉出血热流行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疫区)的来华人员、来华前21日内有疫区旅行史的其他国家人员和从疫区归国的我国公民进行健康监测和管理。
二、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的追踪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依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疫区来华(归国)人员信息通报、共享和责任机制。加强与外事、商务、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公安边检等部门的协作。在获得相关部门提供的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目的地居住信息和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后,通报至目的地卫生计生部门。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目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及时联系到疫区来华(归国)人员。
三、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的管理
目的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通报信息后,对疫区来华(归国)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和《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如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按要求实施医学观察;如排除密切接触可能,则由目的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导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护,监护截止时间为离开疫区满21天。在此期间,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及时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告按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4号)进行甄别诊断,并做好相应处置。
附件2
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 一、判定原则 密切接触者是指直接接触埃博拉出血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的人员,如共同居住、陪护、诊治、转运患者及处理尸体的人员。 为了便于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将密切接触者分为四种情形: (一)医疗机构内的密切接触包括如下情形: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时,直接接触埃博拉出血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如粪便、尿液、唾液、精液),或被其污染的物品如衣物、床单或用过的针头。密切接触者可以是医生、护士、检验人员、护工、同一医疗机构病人、陪护的亲友等。 (二)家庭或社区的密切接触包括如下情形: 1. 与病例共同生活; 2. 病例发病期间或死亡后(包括葬礼时),接触过病例的身体,或者其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 3. 接触过病人衣物、床单等物品。 (三)口岸卫生检疫发现密切接触者的情形: 1.发现情形:(1)由机组人员报告发现可疑的埃博拉出血热病人时,在飞机着陆后,由卫生检疫人员登机调查评估判定。(2)由卫生检疫人员通过体温监测或乘客个人健康申报发现可疑病人时,由卫生检疫人员调查评估判定。 2.判定原则:(1)在飞机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2)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3)在机上与病人同排左右邻座各一人(含通道另一侧)及前后座位各一人;(4)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的其他乘客和空乘人员。 3.在其他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可疑病人时密切接触者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 (四)其他密切接触情形:在我国境内交通工具上(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发现可疑埃博拉出血热病人,由接报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参照上述口岸卫生检疫发现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后判定。 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 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密切接触者信息通报、共享和责任机制。各地卫生计生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医学观察。 卫生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询问,登记其目的地居住信息和通讯联系方式,告知注意事项后放行,并将上述信息通报口岸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其参照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相关规定,通报至目的地卫生计生部门。 涉及跨区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通知有关省份追查,对查找到的密切接触者就地进行医学观察。对涉及实施或解除医学观察的外籍密切接触者,有关省份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和检验检疫部门进行通报。 三、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鉴于此病主要的传播途径是通过接触病人和被感染动物的各种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感染,在潜伏期内没有传染性,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不需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或集中医学观察。 (一)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同时要告知负责医学观察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要求其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县级辖区。 (二)医学观察期为21天,即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观察期间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其进行访视或电话联系,每天早、晚各询问一次其体温及其他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咽痛、头痛、关节或肌肉痛、呕吐、腹泻、出血症状等,则立即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院治疗,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同时对与其发病后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判定和医学观察。 (四)医学观察的解除。 1.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可疑或疑似病例排除埃博拉出血热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 2.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