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时间:2010-07-14 
 



陕卫办疾发〔2010〕29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该病传染性强,治疗时间长,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严重。为了进一步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现现将现将现就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以下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结核病是当前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重大传染病,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三大重点控制的疾病之一。近年来,我省每年报告疑似肺结核病人约3万例左右,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维护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积极与财政、教育等部门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将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主体,提高能力水平

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本辖区市级结核病定点收治医院。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辖区内指定定点医院承担结核病患者住院治疗工作,同时指定1家医疗机构或具备医疗执业许可证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结核病定点门诊,承担结核病门诊诊疗工作。从事结核病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临床执业资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病人治疗的管理工作。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地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门诊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诊断、治疗和管理水平,同时根据有关要求,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培训。

三、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站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加大对社区、农村及学校、工地等场所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结核病病人门诊免费诊疗政策,提高群众防病意识,促进患者主动就诊,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四、切实做好结核病防治项目工作

2010年民生八大工程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已下发各地,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我省已实施多年。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两个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统筹安排资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项目管理单位。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负责省级项目管理工作。各项目管理单位要按照《2010年民生八大工程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和《2009年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绩效考核,将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经费的下拨挂钩,采用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项目管理要求。

各设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的要求,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落实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以及完成项目任务所必需的业务和日常运转经费,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做好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深入学校主动搜索病例,一旦发现结核病病例,要积极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开展流调、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并采取病人规范治疗、消毒等措施,严防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

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结核病防治政策的落实和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中省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县级对所辖乡镇每季度督导1次。市级每半年对辖区各县区督导1次。省级每年对市、县督导检查1次,检查范围要覆盖10市和20%的县(区)。

七、有关要求

请各设区市及杨陵区卫生局在7月30日前,将市、县(区)结核病定点收治医院名单、县(区)结核病定点门诊的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

抄送:各设区市及杨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