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招标公告

  来源:佚名    发布时间:2015-04-29 
 

 

 

    经市财政局批准,安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对一批疫苗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诚邀合格供应商参加竞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根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应具备以下资料(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

    1、疫苗生产单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药品生产许可证;

    (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注册批件以及(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再注册批件;

    (7)国家药监局最近核发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8)物价批文或自主定价文件;

    (9)进口产品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通关单。

    2、如果生产企业委托疫苗经营企业,疫苗经营企业除提供所经营的疫苗生产厂家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

    (1)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药品经营许可证;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3、其它

    (1)法人代表授权书;

    (2)投标授权委托书;

    (3)贮存与运输冷链管理资质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冷藏车照片、行驶证、委托运输合同书);

    (4)服务承诺及其它。

    以上所有材料可为复印件,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二、质量保证

    1、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2、所供疫苗必须提供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进口疫苗还应提供进口通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三、服务要求

    1、在规定的时限内冷藏运输供苗,手续齐全;

    2、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如有不明原因造成的疫苗破损缺支,由供货方负责调换、补给;

    3、所提供疫苗应保证1年以上有效期,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供货方负责回收剩余疫苗;

    4、因接种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全额承担(包括疾控机构处理纠纷相关费用),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评审原则

    1、每个品规疫苗(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允许三家投标商(代理商或生产厂家)参加投标。

    2、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供应给陕西省其它地市的价格,如发现不实,作自动放弃。

    3、资料审核不通过或出现过质量问题、严重副反应以及中标后无货供应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五、投标要求

    投标单位于2015年5月4日5月10日将投标文件送(寄)至安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联系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文昌路2号

    邮政编码:725000

    联系人:万春阁,电话:0915-3166639。

    六、开标评标时间

    2015年5月15日前评审组按招标程序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品种和单位。

    附:安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5年疫苗招标明细表

名  称

规  格

单位

申购数量

备注

人用狂犬病疫苗

冻干粉剂

600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200IU

200

乙肝疫苗

酵母20ug

400

乙肝疫苗

CHO20ug

900

乙肝人免疫球蛋白

200IU

50

流感疫苗

上海成人预充

500

水痘疫苗

冻干粉剂

180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粉针剂

1000

含麻疹类疫苗

冻干注射剂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