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肝炎(简称乙肝)是由乙肝病毒引起的乙类传染病,是我市持续防控的重点传染病。我市乙肝病例报告显示成人乙肝发病比重较高,成人乙肝易感人群防控薄弱。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乙肝防控工作,科学、规范和有效地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重点人群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在现有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乙肝疫情与防控工作现状,研究决定开展重点人群乙肝疫苗接种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
加强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对重点人群开展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降低乙肝新感染病例。
二、实施对象和内容
(一)实施对象
1、15岁以下人群
2.重点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职业暴露人群:医院的传染科、口腔科、妇产科、手术室、检验科和血液透析室的工作人员,新就业或将进入临床的医护人员以及医院护工等随时有可能直接接触HBV感染者的血液或体液的工作人员。
(2)存在经皮肤暴露血液风险的人群:美沙酮门诊吸毒人员等。
(3)存在性暴露感染风险的人群:男男性接触人群、与HBV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乙肝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性伴侣)。
(4)其他人群:慢性HBV感染者家庭内成员等。
(二)接种用疫苗
基因重组乙肝疫苗。
(三)接种原则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应当遵循知情同意、自愿免费的原则,遵守乙肝疫苗使用指导原则进行接种。
1.15岁以下人群
通过入托或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对15岁以下人群开展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对未按免疫程序接种的漏种儿童及时补种乙肝疫苗。对既往未完成免疫剂次的人群,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按照免疫程序“0-1-6月”实施接种。即:未接种乙肝疫苗者接种3针次,补种程序按照0、1、6月进行;既往接种2针次者补种1针次;既往接种1针次者补种2针次,2针次间隔28天;免疫史不详者视为未接种,须按3针次接种疫苗。
2.重点人群
对乙肝血清学检测结果为未感染过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的职业暴露等重点人群进行乙肝疫苗3剂次接种。免疫程序为“0-1-6月”,即接种第1剂次后,间隔1及6个月分别注射第2、3剂次。
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种
—既往有乙肝病史
—乙肝血清标志物筛查结果(HBsAg、抗-HBs、抗-HBc、HBeAg、抗HBe)检测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阳性
—有接种乙肝疫苗禁忌症
三、组织实施
(一)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查漏补种
各县(区)卫生局组织,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下,组织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对入托、入学儿童进行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同时需要填写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接种查验及接种登记表(附件1)。
(二)重点人群乙肝疫苗接种
1.职业暴露人群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控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职业暴露人群进行摸底,对符合接种要求并自愿接种的人员就近在辖区内的预防接种门诊进行乙肝疫苗的接种。同时医疗机构需要将摸底及接种情况汇总,填写重点人群乙肝血清标志物筛查及接种登记表(附件3)。
2.存在经皮肤暴露血液风险的人群
由美沙酮门诊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组织对在美沙酮门诊接受治疗的吸毒人群进行乙肝防治健康教育,鼓励吸毒人群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两对半”的检测,对自愿并通过体检筛查、符合接种要求的接种对象进行乙肝疫苗的接种。同时需要填写重点人群乙肝血清标志物筛查及接种登记表(附件3)。
3.存在性暴露感染风险的人群及其他人群(慢性HBV感染者家庭的家庭内成员等)
各县(区)卫生局组织疾控机构对辖区内存在此类风险的人群进行评估摸底,结合当地情况,对符合接种要求并自愿接种的人员就近在辖区内的预防接种门诊进行乙肝疫苗的接种。同时疾控机构需要将摸底及接种情况汇总,填写重点人群乙肝血清标志物筛查及接种登记表(附件3)。
全市采取逐步接种形式在2年内完成全部接种任务,2015年开展15岁以下人群查漏补种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暴露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2016年完成其他重点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接种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重点人群乙肝疫苗接种工作有序进行。
四、组织管理
(一)职责分工
1.省级: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实施方案的下发及督导检查工作;省疾控中心负责疫苗采购及分发、技术指导、项目数据收集和汇总,实施效果评估等。
2.市级: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市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所需疫苗的接收及分发、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数据的收集及汇总上报及实施效果评估等。
3.县(区)级: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区)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接种工作、技术指导及数据收集、汇总及上报。
(二)实施保障
1.对重点人群接种所需的疫苗及注射器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及分发,疫苗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负担,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保障。乙肝血清标志物筛查费用可利用各种途径的体检、学生入学体检或自费体检等途径解决。
2.各县(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要按照本接种实施方案负责上报疫苗使用需求,提前做好疫苗和注射器的分配计划,保证疫苗、注射器和相关材料的逐级、合理分发,避免浪费。
3.各级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保证疫苗从生产、贮存、运输、分发到使用的整个过程有妥善的冷藏设备,使疫苗始终置于规定的保冷状态之下,保证疫苗的合理效价不受损害。
4.各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准确掌握接种禁忌症,规范预检、告知、接种登记、留观等程序,并实施接种签字制度,保证接种安全。
5.加强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的监测、调查、报告和处置,确保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督与评估
(一)督导检查
各县(区)卫生局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免疫规划常规督导内容,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督促落实好相关技术指标,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卫计委、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地落实及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二)资料收集与上报
附件1、3由接种单位留存,各级每年需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与汇总表(附件2、4、5、6)同时上报,并对活动所有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存档。
由县级汇总本辖区情况,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下一年所需疫苗和注射器预算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卫生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