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1-10-08 |
2011年 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强化碘的食用盐。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用盐
用于食用的晶体氯化钠。
2.2 食用盐中碘强化剂
在食用盐中加入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 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应主要使用碘酸钾。
3 食用盐中的碘含量
3.1 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 mg/kg~30mg/kg。
3.2 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1 中规定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
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3.1 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按照表1 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表1 食用盐碘含量
序号 |
所选择的加碘水平(mg/kg) |
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mg/kg) |
1 |
20 |
14 ~26 |
2 |
25 |
18~33 |
3 |
30 |
2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