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来源:市双创办    发布时间:2009-08-28 
 

 

 

      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商场(店)、公园等主要公共场所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是一些传染病易于传播和扩散的场所,各级健康教育组织和公共场所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公共场所的健康教育工作。

      1.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应做到:

      1.1公共场所单位有1名领导主管健康教育工作,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有考核、有评比。

      1.2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以学习培训为主要形式,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对广大旅客、顾客、观众、乘客则应以广播、电影、电视、卫生画廊、卫生报刊、卫生宣传标语等为主要形式。

      1.3公共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卫生宣传标语、标牌和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其中要有控烟及预防艾滋病、性病等内容,每季度不少于1次。

      1.4利用技能训练、专题讲座以及橱窗、专栏、板报、广播等方式,做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1.5各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前必须加映健康教育影视片,每日不少于2次,有记录和汇总表。

      1.6积极开展控烟工作,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在醒目位置有统一的禁烟标志,设有专门吸烟室,地面无烟蒂、烟灰。

      1.7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向广大群众进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

      1.8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或工作服,工作期间不抠耳朵、挖鼻孔、搔头发等

      2.主要指标要求:

      2.1培训率达95%,新上岗人员补训率为100%,考试合格率为100%;

      2.2从业人员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