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教育促进工作规范

  来源:市双创办    发布时间:2008-09-26 
 

 

 

1.厂矿企业健康教育应做到:

      1.1有1名厂长主管,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活动记录等。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健康教育网络

      1.2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至少每季度更换1次内容。

      1.3以专题讲座、卫生知识培训为主要形式,辅以广播、专栏、画展、卫生标语、闭路电视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规宣传教育和职工健康知识、疾病预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女工保健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新上岗职工和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教育。

      1.4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分别达到70%以上。

      1.5积极开展禁烟活动。

      2.饮食服务业健康教育应做到:

      2.1有1名领导(经理)主管、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活动有记录。

      2.2定期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食品营养及卫生常识、传染病防治知识、劳动防护、个人卫生与健康知识等。

      2.3利用广播向就餐群众进行双创知识和健康知识宣传活动。

      2.4从业人员携带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2.5从业人员健康知识知晓率和相关卫生行为形成率分别达80%以上。

      2.6积极开展禁烟活动。

     3.其它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应做到:

      3.1有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负责,有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各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健康教育有计划、总结。

      3.2.有固定的卫生宣传专栏或橱窗,每2月更换1次宣传内容。

      3.3.针对职工健康问题和“创卫”知识,每度至少组织2次全员培训或专题讲座。

      3.4.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活动,有活动记录、资料档案等。

      3.5.控烟工作成效显著,会议室、办公室有禁止吸烟标志。

      3.6.工作人员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六、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商场(店)、公园等主要公共场所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是一些传染病易于传播和扩散的场所,各级健康教育组织和公共场所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公共场所的健康教育工作。

      1.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应做到:

      1.1公共场所单位有1名领导主管健康教育工作,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有考核、有评比。

      1.2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以学习培训为主要形式,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对广大旅客、顾客、观众、乘客则应以广播、电影、电视、卫生画廊、卫生报刊、卫生宣传标语等为主要形式。

      1.3公共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卫生宣传标语、标牌和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其中要有控烟及预防艾滋病、性病等内容,每季度不少于1次。

      1.4利用技能训练、专题讲座以及橱窗、专栏、板报、广播等方式,做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1.5各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前必须加映健康教育影视片,每日不少于2次,有记录和汇总表。

      1.6积极开展控烟工作,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在醒目位置有统一的禁烟标志,设有专门吸烟室,地面无烟蒂、烟灰。

      1.7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向广大群众进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

      1.8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或工作服,工作期间不抠耳朵、挖鼻孔、搔头发等

      2.主要指标要求:

      2.1培训率达95%,新上岗人员补训率为100%,考试合格率为100%;

      2.2从业人员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