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如何诊断与鉴定

  来源:职业病防治科 杨晓燕    发布时间:2013-08-05 
 

 

 

    我国第一部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实施以来,职业病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后来于2011年12月31日对执法主体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防治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13年4月 10日也进行了部分修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后才能从事在批准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后,组织三名以上具有资质的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出具由诊断医师签名并由诊断机构盖章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诊断机构各一份。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诊断证明书30日内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申请鉴定提供的资料、受理的时间、专家人数、鉴定程序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人们常常把诊断与鉴定混淆,诊断机构只能进行职业病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而不能进行鉴定;鉴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从专家库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进行,出具职业病鉴定书。这二者人员的组成、所需的资料和法定的程序都存在不同,但都是依法进行的。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先进行职业病诊断,假如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可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申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都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